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
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
第一條 為指導各地科學判定、及時消除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道路旅客運輸、道路普通貨物運輸、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動車維修、汽車客運站等企業的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工作。
第三條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未取得經營許可或未按規定進行備案從事經營活動,或超出許可(備案)事項和有效期經營的;
(二)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裝、檢驗檢測不合格(含未在有效期內)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裝備、設施設備等從事經營活動的;
(三)所屬經營性駕駛員和車輛存在長期“三超一疲勞”(超速、超員、超載、疲勞駕駛)且運輸過程中未及時提醒糾正、運輸行為結束后一個月內未嚴肅處理,或所屬經營性駕駛員存在一次計10分及以上誠信考核計分情形且未嚴肅處理仍繼續安排上崗作業的;
(四)經營地或運營線路途經地已發布臺風橙色及以上預警,暴雨、暴雪、冰雹、大霧、沙塵暴、大風、道路結冰紅色預警,或地質災害氣象風險紅色預警等不具備安全通行條件時,未執行政府部門停運指令或企業應急預案要求仍擅自安排運輸作業的;
(五)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
第四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存在本標準第三條規定的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800公里以上道路客運班線未按規定開展安全風險評估,或所屬客運車輛未按規定執行凌晨2時至5時停車休息或接駁運輸的;
(二)所屬客運車輛違法承運或夾帶危險物品的。
第五條 道路普通貨運企業存在本標準第三條規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所屬貨運車輛故意夾帶危險貨物或違規運輸禁運、限運物品,且運輸過程中未及時提醒糾正、運輸行為結束后一個月內未嚴肅處理的;
(二)所屬貨運車輛運輸過程中違法裝載導致車貨總質量超過100噸的。
第六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存在本標準第三條規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運輸危險貨物過程中包裝容器損壞、泄漏的;
(二)所屬常壓液體罐車罐體運輸介質超出適裝介質范圍,或超過核定載質量載運危險貨物的;
(三)所屬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未按規定采取相關安全防護措施的;
(四)所屬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含罐式掛車)在消除危險貨物的危害前,到不具備危貨車輛維修條件的維修企業進行維修的。
第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存在本標準第三條(一)(二)(四)(五)規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未按規定及時組織大客流疏散或列車重大故障清客的;
(二)未按規定及時整治橋隧、車站、軌道主體結構重大病害和損傷的;
(三)未建立保護區管理制度或執行制度不到位發生險性事件的。
第八條 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企業存在本標準第三條規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未按規定在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輛駕駛區域安裝安全防護隔離設施的;
(二)新能源城市公共汽電車動力電池超過質保期,未按規定及時更換仍繼續使用的。
第九條 出租汽車客運企業存在本標準第三條規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或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不一致的;
(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網約車平臺公司)未在App顯著位置設置“一鍵報警”,或雖設置“一鍵報警”但無法正常使用的。
第十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存在本標準第三條規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在道路上進行培訓時未遵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和時間的;
(二)所屬教練員飲酒、醉酒后從事駕駛培訓教學,或未按規定在基礎和場地駕駛培訓中隨車或現場指導、在道路駕駛培訓中隨車指導的。
第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存在本標準第三條規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不具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條件仍違規承修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按規定持證上崗的。
第十二條 開展汽車客運站經營的企業存在本標準第三條規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未按規定執行一類、二類客運班線實名制管理制度的;
(二)允許超載車輛出站的。
第十三條 依照本標準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向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管理部門報告,并依法依規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第十四條 本標準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