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落實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所有等級汽車客運站(以下簡稱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三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政策和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業務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鼓勵汽車客運站轉型發展,拓展服務功能,實現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動。
第四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接受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對其安全生產工作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管理的總體目標是把住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源頭關,有效預防和減少因汽車客運站源頭管理不到位引發的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章 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六條 汽車客運站應當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落實“一崗雙責”。汽車客運站的主要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下同)為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生產工作;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
第七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不斷完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保障安全生產投入,落實各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規范各崗位的工作程序。
第八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對進出汽車客運站候車區和發車區的人員和行李物品、車輛進行嚴格檢查,確保“三不進站”和“六不出站”。
“三不進站”是指:危險品不進站、無關人員不進站(發車區)、無關車輛不進站(發車區)。
“六不出站”是指:超載或違規裝載營運客車不出站、安全例行檢查不合格營運客車不出站、旅客未系安全帶不出站、駕駛員資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營運客車證件不齊全不出站、“出站登記表”未經審核簽字不出站。
第九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與進入該站的營運客車所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在站內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經營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規定,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依法明確并落實雙方的安全責任。
第十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對汽車客運站運營和安全生產管理等情況進行倒查,并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配合相關部門組織開展安全宣傳、安全檢查、事故處理、責任追究等工作,對相關部門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應當嚴格落實。
第十二條 汽車客運站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三條 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包括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下同)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估,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第三章 安全生產基礎保障
第十四條 汽車客運站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保持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相對穩定。
汽車客運站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汽車客運站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汽車客運站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具體按照《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對從業人員有關安全生產的活動予以規范。
第十七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對所屬從業人員特別是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年度及長期的繼續教育培訓計劃,明確培訓內容和年度培訓時間,確保相關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汽車客運站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時間不少于24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少于12學時。
汽車客運站接收實習學生的,應當將實習學生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汽車客運站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可自主開展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也可委托對外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業務的機構或者其他汽車客運站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應當有記錄并建檔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6個月。
第十八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安排部署階段性安全生產工作;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例會,通報和布置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分析查找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薄弱環節。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可與安全生產例會一并召開。
發生重特大道路客運生產安全事故、本單位發生站內人員傷亡事故或者在本單位發出的營運客車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及時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或者安全生產例會進行分析通報,并提出針對性的事故預防措施。
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和安全生產例會應當有會議記錄并建檔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6個月。
第十九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將安全生產管理指標進行細化和分解,制定階段性的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并根據安全生產責任進行考核和獎懲,定期公布考核和獎懲情況。
第二十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管理登記臺賬和檔案,妥善保管備查。
第二十一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保障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第二十二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積極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推行現代化科學管理方法、信息化管理技術,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第二十三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為客運駕駛員和乘務員提供必要的服務設施和臨時休息場所。
第二十四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暢通,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確保齊全有效。
第二十五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綜合或者專項應急演練。一級、二級汽車客運站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向所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預警和應急響應、應急處置措施、應急指揮、通信聯絡、應急設備儲備及調用、人員疏散轉移等內容,并根據需要及時修訂。
第四章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禁止、限制攜帶和托運物品(以下簡稱“禁限運物品”)查控制度,按照《道路客運車輛禁止、限制攜帶和托運物品目錄》開展檢查工作:
(一)制定禁限運物品檢查工作程序,規范查控工作。
(二)設立禁限運物品查控崗位。對進站旅客攜帶的行李物品和托運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對不符合規定的物品應當進行登記并妥善保管或者按規定處理。
(三)配備必要的檢查設備。一級、二級汽車客運站應當配置行包物品安全檢查設備;三級及以下汽車客運站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配置行包物品安全檢查設備,提高查控效率和質量。
(四)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道路客運車輛禁止、限制攜帶和托運物品目錄》。
禁限運物品查控崗位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參加常見禁限運物品識別與處置、安全檢查設備使用等相關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并經汽車客運站經營者考核合格;在崗期間,應當嚴格遵守崗位工作要求,不得開展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受理客運班車行李艙載貨運輸業務的,托運物品登記和安全檢查要求應當按照《道路客運車輛禁止、限制攜帶和托運物品目錄》及客運班車行李艙載貨運輸規范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營運客車安全例行檢查制度,按照《營運客車安全例行檢查技術規范》(見附件1)的要求,對本單位始發的營運客車進行安全例行檢查,并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未檢的營運客車(因車輛結構原因需拆卸檢查的除外)出站運行:
(一)指定專門的安全例行檢查人員(以下簡稱安全例檢人員)。安全例檢人員應當熟悉營運客車結構、檢查方法和相關技術標準,并經汽車客運站考核合格;
(二)設置專門的檢查場地,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
(三)嚴格填寫《營運客車安全例行檢查報告單》(式樣見附件2)。安全例檢人員應當在完成安全例行檢查后,填寫《營運客車安全例行檢查報告單》,對經檢查合格的營運客車簽發“營運客車安全例行檢查合格通知單”(式樣見附件3),加蓋汽車客運站安全例行檢查印章。
“營運客車安全例行檢查合格通知單”24小時內有效。單程運營里程在800公里(含)以上的客運班車和往返運營時間在24小時(含)以上的客運班車,實行每個單程檢查一次。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例行檢查臺賬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個月。
第二十八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在調度營運客車發班時,應當對營運客車機動車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客運標志牌、“營運客車安全例行檢查合格通知單”和駕駛員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等單證進行檢查,確認完備有效后方可準予報班。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營運客車報班記錄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個月。
第二十九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出站檢查制度,配備出站檢查工作人員,對出站營運客車和駕駛員的相關情況進行檢查,嚴禁不符合條件的營運客車和駕駛員出站運營。出站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檢查出站營運客車報班手續是否完備,確保營運客車出站前機動車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客運標志牌、“營運客車安全例行檢查合格通知單”等單證經客運站查驗合格;
(二)核驗每一名當班駕駛員持有的從業資格證、機動車駕駛證,確保受檢駕駛員與報班的駕駛員一致;
(三)清點營運客車載客人數,確保營運客車不超載出站。如發現營運客車有超載行為,應當立即制止,并采取相應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四)檢查旅客安全帶系扣情況,確保營運客車出站時所有旅客系好安全帶。
鼓勵汽車客運站經營者在報班、出站環節運用信息化手段開展營運客車、駕駛員有關單證一致性查驗,提升查驗效率。
經出站檢查符合要求的營運客車和駕駛員,汽車客運站出站檢查人員應當在“出站登記表”(式樣見附件4)上進行記錄,并經受檢營運客車駕駛員簽字確認。“出站登記表”保存期限不少于3個月。
第三十條 營運客車不配合出站檢查的,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有權拒絕營運客車出站。經勸阻無效,仍滯留現場擾亂秩序的,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采取相應措施安排旅客改乘并報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強行出站的,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處理。
第五章??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與安全生產監督
第三十一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用綜合檢查、專業檢查等方式,適時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工作。重點檢查所屬工作人員的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和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第三十二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對排查出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進行登記和治理,落實整改措施、資金、責任人、完成時限和預案,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管理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三十三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對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事故隱患形成原因、特點及規律,對多發普發的事故隱患應當深入分析,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
第三十四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積極配合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依法進行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得拒絕和阻撓。對相關部門通報抄送的安全問題應當及時落實整改。
第三十五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加強安全生產風險管理,適時開展安全生產風險辨識和評估,按安全風險等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適時組織有關專家或者第三方機構對客運站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進行評價,根據評價報告,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和處理,并完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
第三十七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社會監督機制,公開舉報電話號碼、通信地址、電子郵件信箱等,鼓勵通過微信、微博、二維碼、智能手機應用程序等多種方式暢通舉報途徑,鼓勵建立有獎舉報機制,充分發揮本單位從業人員、旅客、新聞媒體及社會各界對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督作用。汽車客運站經營者對接到的舉報和投訴應當及時予以調查和處理。
第六章??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9年9月24日印發的《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的通知》(交運規〔2019〕13號)同時廢止。